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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和实施,保险资金今后将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强调,新投资渠道的开通不会影响保险资金对股票、基金等市场的投资规模。
3月14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了中国保监会2006年1号令,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分十一章,包括:总则、投资计划、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在为《办法》的发布专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强调,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新投资渠道的放开,不会影响保险资金对股票、基金等市场的投资力度。他同时表示,继续看好今年的股票市场,并明确表示,保险资金将在股票、基金市场保持积极投资的态势;保险资金今年的股票投资,应该是一个不断加仓的投资过程。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间接投资方式,严格规定了项目投资的范围,限定了投资规模和比例,明确了相关参与各方的资质条件,建立了较为系统的风险监控制度。此外,《办法》还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范。
就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办法》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这一比例为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这一比例为5%。据此计算,理论上可用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保险资金约有700亿元。
就被投资项目方的资金要求,《办法》规定,项目方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都已经实际到位。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为投资计划的受托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为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