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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历经了近20年的历史轮回后,中国金融业又重新站在了混业经营的起跑线上。
10月16日,在几经易稿之后,保监会终于将新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公之于众(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通称为“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上市和非上市股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特别提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对银行进行股权投资。
“安全”VS“效率”
一般而言,一国对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选择意味着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加以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而“安全性”一直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特性之一。保险投资渠道丰富后,原有的资金流动屏障被打开、保险资金运用呈现跨国界、跨行业、跨币种等特点。资金“活了”,相对风险也在加大。因此,这次以保险业为切入点,进行金融混业探索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加强风险控制。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资金投资银行股权。
对于一般投资,保险机构除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以外,还需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对拟投银行,要求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达到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对于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1500亿元。
另外,《通知》规定,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投资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
在设定了严格门槛的同时,《通知》还设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保险机构要退出银行投资时,须报保监会备案或审批。
这些规定都说明,在进行金融混业探索,提高金融机构效率的同时,相关机构也充分考虑到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
分业经营触壁
对我国而言,按照加入 WTO 协议的要求,到2006年底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域将全部对外资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全能金融机构的强大冲击。我国金融机构将真正参与到国际竞争中,面临的对手主要是国外的金融集团,分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会显现出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无论是从促进本国金融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来看,我国都存在着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保护我国弱小的资本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机构投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中国金融体制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了强制性变迁。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奠定了一直延续至今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石。
我国金融的分业体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互相传递而设立的。不可否认,它对于防范与化解20世纪90 年代初期的金融风险,整顿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确保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一样,分业经营也不可避免的起到了一定的消极作用。这种体制从本质上讲是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人为地分割市场,使资源、信息等不能在各个市场之间自由地流动。“分业经营”作为一种体制来规范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牺牲了金融业的协同效应,从而阻碍了我国金融机构规模实力的扩大。
保险业抢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业的资本总量接近6000亿元,仅相当于发达国家一家较大保险公司的规模。这一明显差距提醒我们,中国保险业急需发展壮大。
在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吴定富就曾经强调:“当前,我国保险总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仅在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保险业如果不能尽快发展壮大,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就会越来越低,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小。”
而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金融混业经营是实现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
其实,保险业有更大优势来促成金融混业的实现。
这一点,从很多机构和集团看好保险业的前景就可以看出。光大银行、中信集团在几年前就涉足保险业,而海尔、中粮、首创等实力企业也都希望涉足保险业,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连接。另外在投资银行股权的准入上,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首当其冲。可见,将保险业务扩张到综合性金融服务是顺理成章的趋势。
而近年来,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已经开始了合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专项协议,银保联盟加强合作开发新的保险和融资相结合的产品,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多元化的综合金融服务。中国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与和讯财经网、东城区邮电局商函中心合作,实现了网上支付保费、邮局配送保单,进行保险、银行、网站、邮政之间的强强联手。这些合作,都可视之为金融混业的先兆,而它们的成功实施,也验证了从保险业角度推动金融混业的可行性。
金融混业:有更长的路要走
据专家分析,真正的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双方互相持有对方的股权,甚至是高比例地持股。而此次提出的5%的股权,只能算是财务投资,保险机构在银行的话语权不大。
以中国人寿这家全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为例,投资商业银行的股权的余额不能超过上年度总资产的3%,国寿可以运用的资金为200亿元。而这200亿元,如果参股一家中小城市的商业银行,还是绰绰有余的,但如果想参股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超过 5%的股权,显然很吃力。而对于国寿这样的全国性的公司,参股一家小银行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截止到今年8月底,全国金融保险业总资产为42万亿元,而保险业的总资产为1.8万亿元,仅相当于交通银行一家的资产多一点。在这1.8万亿元的保险资产中,聚集了将近100家保险机构,而符合条件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机构只20多家。再设定投资限额来,真正能投资的资金将相对有限。所以本次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是在保险机构与银行合作中的一次“试水”,银保合作的政策限制尚未真正打开,我国离真正的金融混业经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