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牵头打击非法集资 国务院认可“以地方为主”
银监会提出的“地方为主、部门配合”的工作思路已被国务院采纳。这意味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上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2004年以来,非法集资有增加趋势,由银监会牵头,多部委合作打击非法集资的体制开始建立。

一谈起非法集资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人士都会觉得“非常困难”。

“隐蔽性高,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处置善后工作难。”就连西部某城商行人士也认为这项工作吃力不讨好。

2007年1月,由银监会牵头,18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被批准成立。

银监会提出的“地方为主、部门配合”的工作思路已被国务院采纳。这意味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上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认可“地方为主”思路

据记者从银监会内部了解到,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多次向上反映由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难处,比如,这项工作几乎无法可依;而且非法集资通常涉及多个行业或部门。

于是,由银监会牵头,多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便应运而生。

国务院近日批复下发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定,该联席会议的一个重要职责就在于解决银监会所提出的技术性难题,包括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汇总报告以及打击非法集资的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与此同时,国务院也认可了银监会提出的“地方为主”的工作思路。也就是说,当某起非法集资活动被确认性质,当地人民政府便担负起案件查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如这一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则需要相关地方政府互相配合,共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银监会则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于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上报国务院。

事实上,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前,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由人民银行办理。但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同样也是一件难事。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虽然明确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该《取缔办法》中也第一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但并未对“非法集资”做出解释。

而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也并没有规定银监会有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有异

近年来,通过托管造林、养殖销售等渠道的非法集资活动日益增多。曾有银监会人士对记者表示,非法集资活动在2004、2005年的重新抬头与银监会狠抓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是分不开的。由于银行对票据的管理日趋规范,犯罪分子想钻银行的空子而不成,便进行非法集资。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是国务院的重大决定,是在目前非法集资高发的严峻形势下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的客观要求。

但银监会内部也有一种思想认为,并非所有的民间集资都是非法集资,故而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一定要慎用。

尽管法律并未规定“非法集资”的含义,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的俞和明认为,《刑法》规定的,有两种犯罪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特征。其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二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他同时认为,应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尽管《刑法》对“集资诈骗”的表述中运用了“非法集资”字眼。因为集资诈骗行为的性质比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得多。

俞和明认为,给予民众和商人更多的自由,就是减少政府的责任,也就是减少犯错的机会。一旦政府查禁非法集资活动,有可能意味着不少人将血本无归,但若政府不查禁非法集资活动,就有可能意味着更大灾难的降临。这是一种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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