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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控股股东‘合法’的坐庄。”刘亚辉如此评论。
“控股股东如果短期内既有增持又有减持的行为,值得警惕,这很可能是一种炒作套利行为。”上述证券人士提醒说。
“套现高手”三一集团
均价37.85元/股,套现6.25亿,三一集团和关联公司的集中减持可谓大获全胜。
近日,三一重工(600031.SH)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三一汽车、三一重机在2007年1月22日至2007年2月16日期间,共从二级市场减持16,501,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3%。
“非常高明,一个是时机,一个是套现策略。”证券专业人士评论说。
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此次卖出的股份并非只是市场上常见的解禁“大非、小非”。2005年6月17至2006年7月6日期间,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累计从二级市场增持三一重工26957380股。此次减持,主要就是上述增持股份:三一集团、三一汽车共减持13453963股。
经记者简单统计,上述增持区间内,三一重工股票均价为7.82元。由此计算,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增持总成本为2.1亿。也就是说,此次套现,三一重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梁稳根实际控制的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共收回现金5.09亿,控股股东三一集团轻松获利2.99亿,还剩有1350万股“零成本”股票随时可以套现。
“三一集团的套现似有统一安排,集中套现避免了发布减持公告给股价带来的下行压力。”上述证券专业人士分析说。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比例超过总股本的1%时,必须发布公告披露减持信息。三一集团高明之处在于,三一集团、三一汽车、三一重机同时减持一定比例,尽量避免过早发布减持公告。这样做的好处是,同是一个实际控制人的三家关联公司减持量达到总股本的3.52%才发布公告。这既不违规,还避免了减持公告给股价带来的下行风险,有利于高位套现。
相比较,泸州老窖多少有点笨。
2007年1月27日至今泸州老窖已经四次发布减持公告,累计减持总股本的4.83%。每次减持公告发布后,股价几乎都应声下跌。
至于增值和减持的原因,三一集团的给出的说法是,“维护股东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用于三一集团偿还即将到期的短期融资券”。
对于增持减持,也有尖锐的市场人士评论说,“看起来怎么那么像建仓和出货。”
“套现”还是“坐庄”
有专业人士发现,最近控股股东开始减持的现象开始多起来。
据西南证券张刚统计,2006年仅有伟星股份一家公司有控股股东套现的行为,进入2007年,案例逐渐多了起来。华发股份(600325)、益佰制药 (600594)、中兴通讯(000063)、吉林森工(600189)先后进行了减持,其中,双鹭药业、中兴通讯、吉林森工的第一大股东还是国有股股东。
“目前,有很多证据显示大盘已经到了顶部,很多上市公司也有高估之嫌,确实是一个套现的好时机。”上述证券人士表示。
“年初的时候,上市公司一般要购入原材料,资金需求比较多,也促使控股股东套现。”泰阳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刘亚辉分析说。
“我们一般说套现的是‘小非’还是‘大非’,我更倾向于根据股东性质来分析,比如减持的是否是实际控制人,是否是控股股东。”张刚告诉记者,“如果是‘大非’,即使10%的股份要套现,也不一定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如果是控股股东,意义就不一样了。”
2007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逐步解禁开始可以流通,对于动辄30%以上的股本比列来说,“坐庄”已经具备天然条件。“控股股东比较容易控制上市公司,这样就为控股股东在资本市场套利提供了机会。”上述证券人士认为。
“要防止控股股东‘合法’的坐庄。”刘亚辉如此评论。
“控股股东如果短期内既有增持又有减持的行为,值得警惕,这很可能是一种炒作套利行为。”上述证券人士提醒说。
监管空白
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增持、减持行为,张刚认为,“监管存在空白地带。”
首先被置于尴尬境地的是国有股。
一般而言,涉及到上市公司国有股买卖事宜,国资委是绝对掌握话语权的。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限售期过后,在没有出台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市场一直认为,国有法人股东应该继续持股,不会减持。
目前,没有正式的条文说国有股怎么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非正式的说法是:在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监管不完善还存在于增持、减持的具体操作上。
根据新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的5%,要履行举牌公告义务,卖出股份达到总股本的1%,也要发布信息公告。
但对于买卖股票时关联公司限制的问题上,存在漏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买入股份者是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总数超过总股本的5%,就需要履行公告义务,并被停止“购入”两个交易日。但《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于非流通股限售期满的流通问题,只要求达到1%需履行公告义务,并不限定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有证券人士举例说,如果说一个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多家公司分仓增持、抛售一个公司股票,很容易就规避信息披露的义务,极端的案例是,大股东用几十个个关联公司增持、抛售股票,完全可以在出货后再公告。
事实上,混乱局面已经开始形成。
3月2日,赣能股份发布增持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公告。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2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了赣能股份流通股10,090,052股,占赣能股份总股本的1.8411%。公告称,由于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的认知存在重大误解,本次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豁免申请、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等待证监会的审批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