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不得向券商承诺交易量
为防止基金向券商进行利益输送,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租用券商席位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通知明确,不同基金可共用一个交易席位。此外,为防止基金向券商进行利益输送,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如此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通知》首次明确,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与旧规定中要求“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所不同是的,新的管理规定中指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通知》还指出,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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