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条例全面强化市场监管
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围绕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客户保证金安全监控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安全指标体系、投资者保障基金等基础制度,通过建立完善“五位一体”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强化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日前消息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围绕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客户保证金安全监控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安全指标体系、投资者保障基金等基础制度,通过建立完善“五位一体”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强化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据消息人士透露,条例草案明确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的审批权,对期货交易所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查处权等。

条例草案赋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参与者进行现场检查;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查询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条例草案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条例草案特别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安全指标体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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