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外资行改制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等资格,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等资格,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此外,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对于已具有QFII托管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进行改制,通知指出,应向外汇局申请确认托管业务资格的承继人。承继人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向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承继人为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下称“记账行”)的,应报外汇局登记备案。

已具有QDII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直接承继QDII额度。

外汇局还表示,外汇局及其分局仍按照现行管理方式对外商独资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管理,外商独资银行可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据了解,大部分外资银行在申请转制为本地法人银行时,都保留了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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