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基金销售适用性”征求意见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的四个基本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13日。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的四个基本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

同时,要求审慎调查是双向的,即不仅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也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关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征求意见稿要求,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级。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要了解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目的,预期投资期间,期望回报,短期以及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等。

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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