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明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因掏空上市公司而轰动一时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周益明,终审以合同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掏空上市公司而轰动一时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周益明,终审以合同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深圳市明伦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

周益明成为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第一个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益明、刘文中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手段,并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勾结,违规获得银行贷款,骗取了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8.14%的控股权。并在控制明星电力后,采取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4.63亿元人民币和1074万美元,共计约5.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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