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须集中存管
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非境外上市的股份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存管。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述相关事宜发出通知,并公布了中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非境外上市的股份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存管。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述相关事宜发出通知,并公布了中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对这些股份进行集中存管,旨在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按照证监会要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在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实施细则》对这些股份的初始登记、存量股份减持、股份过户登记、质押登记等程序作出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涉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减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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