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海鸟发展民事赔偿案立案
  股民诉ST丰华(600615)、海鸟发展(600634)证券民事赔偿案日前已被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日期均为5月23日。这是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告诉记者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证实了此消息,并表示ST丰华起诉方为周斌等2人。
 
  据了解,ST丰华1992年9月10日上市。从2000年至2003年间ST丰华一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汉骐集团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红狮涂料的相关信息(2001年光大银行诉北京红狮偿还借款本息案件);未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等。2005年5月10日,ST丰华公告了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诉讼时效2年计,“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7年5月10日”,宋一欣律师表示。
 
  股民周斌等二人正是根据ST丰华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丰华股份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合并580000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海鸟发展于1993年3月在上证所上市,从2002一2003年间一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临时报告中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2.7亿元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直到2004年8月27日才披露。2006年10月11日,海鸟发展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10月11日。
 
  股民周老先生(非前述丰华案之周某)正是根据海鸟发展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公司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38000元,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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