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信托公司今起可开展QDII业务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

《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分别从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和经营规则以及外汇及账户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

择优限劣 严格门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以“择优限劣”为原则,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 人)等。

办法还规定了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根据《办法》,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严格风险控制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指出,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根据《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对于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满足: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等。

此外,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办法》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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