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门槛提高
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通知》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条件。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通知》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不仅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条件,同时也强化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首先,《通知》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政策平台。没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发展争取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已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现执业质量问题,不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和证监会将依法收回资格。业内人士认为,这个规定将会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做强做大,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通知》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条件。主要条件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 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1600万元。

另外,《通知》明确,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或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13种情形,例如受到举报、被公众质疑、缺少证券从业经验、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关系不协调等,将予以严格监管。

最后,《通知》还明确了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过渡期。根据过渡期的规定,现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月8日(星期五)之前(即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相关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证券从业资格;否则,财政部、证监会收回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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