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揭开衍生品发展新篇章
相对旧条例,新条例不但保持了灵活性,而且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加注重了和谐性。无疑,条例的实施将揭开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不但富于时代性,反映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潮流,而且还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更具系统性,使规范和管理触角涵盖了市场所有相关者。而更重要的是,相对旧条例,新条例不但保持了灵活性,而且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加注重了和谐性。无疑,条例的实施将揭开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更具操作性

条例新增了对期货市场“管理”的可操作性规定。第50和51 条首次明确界定了监管机构的8项监管职责和完成监管职责所需要的7项法定程序与手段。条例提出“持续性经营原则”的理念和配套监管措施,解决了困扰一线监管部门多年的后续管理和处置工作无法可依问题。第58条对于存在问题的期货机构,由轻到重规定了8项处置措施,一方面促使期货公司更加明了持续经营的目标,提高做好持续经营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克服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高监管效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另外,第60条专门就出现重大风险和抽逃资本的期货公司做出处置规定,为监管部门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在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操作性也明显增强。如,第78条明确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或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以及第89条对变相期货交易的判定作出具体描述,使打击非法期货行为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保持灵活性

条例体现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为以后的创新和发展留有空间。如,对期货交易所体制、期货基金、期货市场代客理财等问题没有急于下结论,既避免了可能面临的风险与被动,又为以后实践的深化留有余地。再如,第44条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和担保”等禁止性规定,改为 “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有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等。由暂行条例的单纯禁止转变为有条件限制,体现了期货监管理念的进步。第45、46和87条规定则由暂行条例的明确限制转变为原则开放,为国有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以及外资介入期货业等消除了法律障碍。

注重和谐性

条例的和谐性首先表现为强调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并增加了可操作条款。如,第22条增加对期货公司“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存管安全”的要求;第49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等。这些增加的条款从制度和措施上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了可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思想。

条例的和谐性还表现在监管和处置更加协调适度。如,第84条明确了三种处罚或处理方式的前提和选择方案,反映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分工协作思想。至于有些行政许可项目由期货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或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规定等,则体现了宏观管理层面注重协调和谋求合力的监管理念。另外,处罚规定基本是按照先“责令整改”、后“给予警告”、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程序递进,具有明显的适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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