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诉工商银行"不算31日利息"终审再被驳回
   银行存款计息,一个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按31天计?为此引发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度引起广泛关注。记者2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据悉,段先生在法庭上称,2005年8月26日,他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100余元。

  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则表示,几百年来金融业就是按这种惯例计息的,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自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国内各银行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段先生的诉讼请求;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自主选择在储蓄所开立存款业务账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属有效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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