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须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据新华社电 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据权威部门介绍,近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出现了一些变化,外资大量以并购国内企业的形式进入我国。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 快速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外投资基金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

  如何处理好继续有效利用外资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需要妥善把握的问题。

  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许多外资并购国企引起争议,表明在外资并购国企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足,相关法律仍有空白。

  会议还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这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将借助法律手段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据悉,修订后的节能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增设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包括逐步施行供热分户计量、公共建筑物施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以及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洁净煤和热电联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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