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交强险费率 浮动计算方法存在理论缺陷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在保监会举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一些专家对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方法提出疑问。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方法存在理论缺陷。

  孟生旺认为,草案中公布的模型表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但许多实证研究表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直观上看,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驾驶员,其发生交通事 故的概率也会较高。事实上,如果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相互独立,那么根据交通违法次数对投保人进行保费上浮就失去了理论基础。如果认为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那么应用上述模型进行费率浮动就存在重复奖励或重复惩罚的问题。

  此外,他认为,上述模型还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从总体上看,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正相关的,但对单个的投保人,也会出现仅仅发生交通事故或仅仅发生交通违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模型对投保人未来风险的判断是相互矛盾的。

  譬如,如果投保人在过去三个保险年度没有发生任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每年发生一次有死亡的交通事故,那么上述模型一方面要根据投保人在过去三年的交通安全记录将次年的保费下浮30%,另一方面又要根据上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将次年的保费上浮30%。这就表明模型对投保人次年的风险判断是相互矛盾的。

  此外,根据上述模型,该投保人次年的实际保费将下浮9%,即1-(1-30%)(1+30%)=9%。这个结果也不符合我们的直观判断,因为模型给一个不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给予了保费优惠。基于上述考虑,孟生旺认为,较为合理的费率浮动模型应该采取下述形式:交强险最终保险费 = 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 浮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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