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泰格被诉虚假陈述索赔又添新案例

  
  昨日,两投资者诉ST泰格(000409.SZ)虚假陈述案正式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受理立案。
  ST泰格前身为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19日,四通高科董事会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给公司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06年3月18日,四通高科公告了行政处罚结果,证监会认定四通高科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决定对四通高科处以40万元罚款。
  2007年6月28日,曾在2001年因购买四通高科股票遭受损失的上海、台山两名投资者,委托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四通高科(现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昨日,深圳中院发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2、203号立案通知书,正式予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郑名伟表示,根据该规定,在2000年9月2日后购入四通高科股票,在2004年6月19日后出售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郑名伟称,他从2006年9月份就开始接受投资者索赔的委托,截至目前,委托人已有十几名。昨天立案的两名投资者索赔金额大约三四万元,其他投资者的相关资料仍在收集阶段,这些投资者也将会陆续起诉ST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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