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未尽披露义务 泰格股份遭股民"秋后算账"
  亚星小股民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代表还没到京,泰格股份(000409)又被股民告上了法庭。
  这一事件的由来还要追溯到几年前。由于认为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泰格股份(原四通高科)未尽披露义务,两位上海、台山的原泰格股份股东将泰格股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深圳中级法院已于昨日对此案正式立案。

  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间,泰格股份的5笔借款总计18750万元,以及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114份总计金额9.7亿元未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公告。2004年,证监会对泰格股份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06年3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泰格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
  由于泰格股份被证监会调查,泰格股份股票自2004年5月18日至2005年5月30日被暂停上市。2005年5月30日复牌后泰格股份的股价大幅度下跌,至2005年6月22日,18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仅为1.69元。
  根据原告代理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的郑名伟向本报提供的材料,由于看好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成长性,两位原告于2001年大量购买被告的股票。2001年全年泰格股份的股价基本上在10元以上。
  “两位原告损失大概在三四万元,这也是我们提出的索赔金额。”郑名伟说,“除了这两位原告外,我手头上还有10多位希望起诉泰格股份的小股民。因为这两位原告的手续先办完了,所以他们先提起诉讼,其余原告办完手续后将一个人一个人的立案。”
  “这个案件相对同类案件而言比较简单,案情清楚,而且不牵涉到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仅仅是以公司为被告。不过这类案件一般都拖得时间比较长,我们有心理准备会拖上一两年,没有期待半年内就能结案。”郑名伟称。
  他提醒因泰格股份虚假陈述而受损失的投资者赶紧提出诉讼。“在2000年9月2日后购入泰格股份的股票,并在2004年6月19日后出售或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造成损失均可提出民事索赔。但是由于证监会2006年3月18日对泰格股份进行处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2008年3月18日之后小股民再提出索赔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了。”郑名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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