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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产能过剩 国家发改委明年底前禁止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
中国证券网北京7月10日电 (上海证券报记者何鹏)国家发改委10日称,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
除符合有关规定的以外,不再允许运输类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为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进车辆产品技术进步,抑制专用汽车产能过剩,
国家发展改革委10发布《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 通知》(简称《通知》)。
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主要是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第一类: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第二类:自卸半挂车,指普通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第三类:罐式半挂车;第四类: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第五类:自卸汽车;第六类:罐式汽车。
《通知》称,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按上述6个类别进行管理。新建的运输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品品种确定生产范围。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适用产品可以扩大生产范围,但在申报《公告》时,应当对产品的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同时,生产企业已具备上述某类专用汽车中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格,即可生产该类所有其他产品。
关于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基本相同的专用汽车生产的规定是如下:1.同时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和自卸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自卸半挂车;2.同时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和罐式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罐式半挂车;3.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厢式汽车或仓栅式汽车;4.具有自卸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自卸汽车;5.具有罐式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罐式汽车。
《通知》强调,除上述规定外,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