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发布2007年第67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进口经营者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 nbsp; 被调查产品为甲乙酮,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29141200税号项下。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甲乙酮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