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副总张剑峰遭公开谴责
 
     □ 本报记者 崔凯 庄少文
     
      深交所日前公告,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剑峰违反有关规定,在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内买入了本公司股票一事作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经查明,张剑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内买入了本公司股票23300股。 
     
      鉴于张剑峰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4条、17.3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深交所对张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张剑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再次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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