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欠贷纠纷案取得进展 诈骗当事人被判刑
  涉嫌冒充公司诈骗的当事人已被判刑
  见习记者 仁际宇
  本报讯 深圳机场(000089)今日披露两诉讼进展,涉嫌冒充公司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玉明已于2007年8月被深圳市中院一审认定犯有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崔绍先等其他同案犯也获得不同程度的刑罚,公司由此看到了早日解决欠贷纠纷的希望。公司今日再次声明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上述贷款,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意见,崔绍先涉嫌贷款诈骗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也未曾因两案诉讼预提或有负债。
  此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27亿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于2005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共计3066万余元,担保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披露,上述两欠贷案件都进行了物证鉴定。2006年9月26日广东省高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所有与2.25亿元贷款有关的合同、借款借据、开户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工程合同、函上所盖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印鉴全系伪造,原告提供的所谓“贷款申请资料”中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签名全系伪造,所有涉案贷款均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该笔贷款。而对于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一案,2005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开户申请书、销户申请书、印鉴通知书、印鉴卡正本、流花支行贷款借款凭证上所盖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均是虚假的,该案涉案资金均未进入公司账户。
  据了解,对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该案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利用该案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2006年6月27日,该案恢复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同时,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该案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该案应在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确认之后继续审理。目前尚未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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