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8日上午,轰动一时的中国东方集团两大股东的名誉侵权案在京开庭。北京海淀区法院就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状告某媒体及韩敬远名誉侵权案进行正式宣判。判决书认定 :“没有证据证明陈宁宁有伪造签字的事实和欺诈的行为。”
事实上,这一名誉侵权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在法庭之外,中国东方集团第一大股东韩敬远和第二大股东陈宁宁就中国东方的收购与反收购正在进行的一场博弈。目前,中国东方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韩敬远通过Wellbeing Holdings直接持有中国东方集团共44.52%股权,中国东方集团执行董事陈宁宁则通过Smart Triumph持股28.11%,其他股东持有26.71%股权。今年上半年,嘉鑫控股曾提出向持有东方集团27.37%股权的小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计划,希望持股比例高于韩敬远及管理层控制的44.52%,从而控股中国东方集团。
法庭宣判后,陈宁宁的律师表示,嘉鑫的全面收购计划是一个合法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而竞争对手如果通过侵犯个人名誉企图达到某种商业目标,违背了最起码的商业道德,他对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和某些人不负责任的言论深表遗憾。(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