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回应未成年人持股质疑
  证券时报记者  刘 杨    
  本报讯  针对最近媒体和网络关于北京银行未成年人持股的质疑,北京银行在再次对IPO前未成年股东进行了认真核查之后,就相关的未成年人持股的合法性以及形成的历史过程等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未成年股东持股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公司介绍,北京银行其实在上市前已经进行过一次股权清理和规范登记,当时要求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股权证、上海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声明。北京银行对上述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之后,保荐人和律师也对登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无误之后才予以办理登记。
  对于未成年人持股的合法性问题,北京银行认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也无需对这些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在第一次审核过程中,北京银行就已注意到未成年人股东的情形,经律师和保荐人核查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未成年人持股进行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持股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据了解,北京银行IPO前的股东中,未成年自然人股东共有84人。其中信用社股东直接转为北京银行(城市合作银行)股东67人;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形成股东14人;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产生的股东3人。
  未成年股东形成源自历史
  对于这84名未成年人股东的形成情况,北京银行也给予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首先是信用社股东的直接转换。1996年在组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时,许多信用社股东对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未来不抱有希望,选择了退股。经过充分的沟通之后,部分原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将股份直接转入合作银行,形成自然人股东持股408295717股,其中包括67名未成年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具了《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和《关于设立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文件,批准了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份。
  其次是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当时北京银行中关村案件遗留包袱尚未完全化解,未来发展仍不被看好,通过北京银行部分支行、员工进行营销工作,共吸收包括14名未成年股东(部分人员为免去以后赠与和继承的麻烦,直接以其未成年的后辈名义入股)在内的547名自然人入股,持有股份100665701股,这为北京银行未来的生存发展,及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提供了一定的资本支持。
  至于网络热炒的北京银行未成年股东吴振鹏所持股份系2004年增资扩股时购买形成,其当时年龄已20岁,不属于未成年人持股。
  “娃娃”员工股东根本不存在
  对于有媒体提到的有上千名“娃娃”员工股东情况,北京银行则强调,与事实严重不符。
  公司透露,2006年北京银行一名法人股东因清算需将其持有的36672905股股份转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2000]815号《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法人股权转让的受让自然人仅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因此,该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由北京银行员工持有。以前没有北京银行股份的员工此次也受让了股份,形成了全员持股的局面。而这些人均为2003年以后北京银行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不存在某些媒体主观臆测的所谓“娃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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