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药企可强行仿制专利药

    今后,在面临突发性公共健康问题时,我国药企将被授予生产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并可以对外出口该药品。

    昨天(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表示,批准议定书有利于支持国内药品产业的发展。由于 我国药品行业生产能力较强,我国可以根据议定书确定的体制,向不具备药品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发展中成员出口药品。

    根据议定书,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

    2005年12月6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议定书,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授予其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突破了原协定关于强制许可的使用应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

    “这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健康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表示,批准议定书,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解决药品供应问题,同时避免药企将仿制药用于商业目的。

    2001年以来,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流行病给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患者无法逾越由于药品专利形成的治疗药品的高价壁垒,获得有效的廉价治疗药品。例如,2005年人禽流感疫情在世界各地出现,瑞士罗氏公司没有放开其专利药品“达菲”的专利权,使得全球联防禽流感药品“吃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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