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央企炒股需报国资委批准
国资委要求央企把2008年计划投入到股市的资金在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中做出说明,其中包括投资目的、预计投资规模、持股比例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出台《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明确,央企编制财务预算是国资委向央企收缴红利的第一步。在《通知》中,国资委特别要求央企在财务预算中对计划投入到股市的资金进行说明。
  

央企炒股一直备受关注。在昨天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央企把2008年计划投入到股市的资金在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中做出说明,其中包括投资目的、预计投资规模、持股比例等。央企用于债券、基金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也要一并说明。央企财务预算年度内计划安排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要在报表中体现,对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超过10%、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投资,国资委要求央企在报表中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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