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议 引入行政和解制度
专家认为,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为进一步丰富行政处罚有效执法模式、减少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拟定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暂行规定》的草稿,正在与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争取在证监会试行行政和解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人士表示,这是行政部门首度尝试引入行政和解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先例,从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有引入这个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否给其他法规带来冲击、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协调统一等,在具体安排等方面还需认真考虑研究。

据长期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人员介绍,在证券市场的执法实践中,不少涉嫌违法的案件情况复杂,加上执法机关调查手段有限、查证时机稍纵即逝以及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在一定时间内详细查明事实很难。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仅会因事实不清等问题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因为调查时间过长而影响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执法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专家认为,行政和解制度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有所区别,前者基本上限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后者还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解,是当事人不满行政处罚从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的各方的调解行为。

前日刚刚审结的前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最终中国证监会胜诉。专家认为,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类案件完全可能不用对簿公堂,既可节约司法资源,也减少行政机关应诉的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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