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偿还借款 *ST大水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
  *ST大水(000673)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要求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
  相关事件起因如下:*ST大水从2004年9月3日至2004年9月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600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仍为1600万元,截至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1,232,902.82元。因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3月初,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因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三起诉讼案件。2007年3月中旬,公司分别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法院正式受理该三起诉讼案件。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判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07年2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ST大水表示,因公司对应付利息已进行了全额计提,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一直较为紧张,如按判决决定执行会进一步加重公司财务负担。

其他文章
华尔街对话
推荐链接
社区新贴
最新活动
最新问答
推荐博文
推荐博客
关于中国华尔街 | 免责声明 | 使用条款 | 产品与服务 | 友情连接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中国华尔街研究院
Copyright © 2006 CnWallStre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本站则意味着您同意本站的免责声明使用条款
沪ICP备05030183号

本站所提供的全部内容仅作为信息传播目的,不得作为任何交易目的或建议。中国华尔街以及任何的内容提供者不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及其它基于这些信息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结果负责。本站文章署名出处和作者的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余文章中国华尔街拥有完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