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4日对曾经轰动全国的东北高速案作出一审判决,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间,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东方因张晓光为其当上总经理等一些事情提供了大量帮助,先后6次送给张晓光1000多万元,张晓光对此供认不讳。另外,除了东方送给的1000多万元外,自1999年初至2004年末,张晓光利用其担任东北高速董事长及兼任黑龙江哈松公路大桥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人民币900多万元。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了张晓光贪污4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另外其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也一并被查出。

    法院一审判决为,张晓光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五项罪名共涉及犯罪金额达5000多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晓光当庭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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