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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有效性;
第二,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研究制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尽责指引;
第三,对不同行业实行有差异的、针对性更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尽快发布保险、银行、证券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四,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其独立鉴证作用;
第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与市场监管紧密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查处;
第六,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相关各方违法违规成本。总之,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使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及时、完整地获知信息,有效遏制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