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价格改革加速 国务院力促资源型城市转型

要求2015年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国务院日前表示,将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1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2010年前,资源枯竭城市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大多数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意见》要求,在2015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所谓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是指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
  
长期以来,作为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地,资源型城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此带来的经济结构失衡、失业和贫困人口较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大的问题也在与日俱增。所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意见》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意见》要求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意见》明确,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但对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的城市和原中央所属矿业、森工企业,国家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以助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补偿社会保障、生态、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欠账。并通过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帮助解决相关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衰退、职工失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意见》表明,将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
  
发展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也是政策重点之一。国务院要求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扶持建设一批接续替代产业。资源型城市密集的东北地区将会成为财政重点支持的地区之一。
  
《意见》指出,对政策规定的环境补偿和整治资金,企业要足额提取和安排,政府要足额征收和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做好土地复垦规划,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
  
此外,国务院还要求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据悉,2007年到2010年间,将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具体方案和首批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单分别由财政部和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振兴东北办另行上报国务院。
  
资源税制度改革也将提上议事日程。有关部门将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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