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收费实行差别费率
1月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监会监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这是银监会监管收费标准的首次调整。第一次明确监管收费的文件,系于2004年8月10日颁发,确定银监会可以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其中,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0.08%收取;业务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分档定率累加计收,各档计费率为: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2%;3万亿元至4万亿元部分为0.015%;4万亿元至5万亿元部分为0.01%;5万亿元以上部分不再计收。
  
与上次《通知》所明确的收费标准相比,本次收费标准确定后有两大特点:
  
其一,收费比例有所下降。按照本次发改委和财政部的通知,机构监管费的收取只占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0.05%(按风险系数有所不同),低于此前的0.08%;同时,业务监管费也有所下降。具体而言,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16%;3万亿元至5万亿元部分为0.01%;5万亿元至7万亿元部分为0.006%;7万亿元至9万亿元部分为0.002%;9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按风险系数有所不同)。此外,2008年和2009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二,强化分类监管概念。在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中,监管部门可根据对被监管部门的风险分类,对所收取的费用乘以风险调整系数。根据本次《通知》要求,风险调整系数由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这种针对银行风险进行收费调整的方式,符合银监会“扶优限劣”的差别化监管需求。按照这一要求,同等规模的被监管机构,最好与最差之间的监管费用相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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