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难求中金公司股权
中国证监会要求参股国内证券公司股权的规定,料将使竞购摩根士丹利所持中金公司股权的多路PE无功而返。
正当媒体传出多家外资PE竞价购买摩根士丹利所持中金公司股权的时候,一位中国证监会官员向《财经》记者指出,中国证监会只允许那些具有经营证券业务实体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这意味着这些PE可能都将无缘中金公司股权。
     
就在几天前,《华尔街日报》曾报道,贝恩资本、德州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TPG)以及由泛大西洋投资集团(General Atlantic)、Starr International和J.C. Flowers组成的财团,已经分别对摩根士丹利所持中金公司股权作第二轮报价。报道说,报价大幅调低,由首轮的超过10亿美元,降低到第二轮的6亿美元左右。
     
报道说,上述参与购买的PE调低对中金公司出价的有数个原因:中金公司管理权在他们看来过于复杂;市况发生变化,可参照的国内证券公司股价近来大幅下跌。
     
摩根士丹利目前持有34.4%中金公司股权,有意出手,但似乎短期内难以做到。据《财经》记者从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员了解到,证监会并不会批准没有任何证券业务实体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金,而目前的潜在外资买家几乎都是PE,没有证券业务实体。
     
上述限定的依据在于,以往合资券商的外资参股方,外资股东至少有一家要从事经营证券业务,中金公司作为合资券商,外资股东也应有这样的条件。因此,如果单独一家PE收购摩根士丹利手中的中金公司股权,将不会在证监会通过。
     
摩根士丹利于1995年以第二大股东身份入股中金公司,并成为首家进入中国券商行业的外资金融机构。但当中金公司成长为国内券商投行业务翘楚的时候,摩根士丹利却发现其很难掌握中金公司的控制权,财务投资者的角色无法将中金公司纳入其亚太战略发展的平台,显然不是摩根士丹利入股中金公司的初衷。但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巨大,又是摩根士丹利无法放弃的,而证监会也不会允许一家外资机构同时参股两家国内证券公司,因此退出中金,重新在中国寻找合作伙伴就成为摩根士丹利的新选择。
     
去年下半年,摩根士丹利与上海的华鑫证券签订了合资协议,成立专事投行业务的合资证券公司,摩根士丹利占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并获得了管理权的承诺。华鑫证券在业内籍籍无名,其投行业务更是几年之内都没有开展,摩根士丹利显然冀望与小公司合作能掌握管理权。
     
但与华鑫证券的合作也不会顺利,由于华鑫证券规模太小,又没有投行业务,因此根本无法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合资券商的最新规定。去年12月29日,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子公司经营具体业务的,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华鑫证券最近两年没有投行业务,显然无法达到上述标准,因此摩根士丹利与华鑫证券的合资获批亦不易,目前尚未见到来自监管层的松动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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