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扩大券商直投业务试点
试点券商的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承销股票、可转债项目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150亿元以上

中国证监会消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

专业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从试点效果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有效控制了风险,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试点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公司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直接投资业务的跟踪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平稳开展。

其他文章
华尔街对话
推荐链接
社区新贴
最新活动
最新问答
推荐博文
推荐博客
关于中国华尔街 | 免责声明 | 使用条款 | 产品与服务 | 友情连接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中国华尔街研究院
Copyright © 2006 CnWallStre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本站则意味着您同意本站的免责声明使用条款
沪ICP备05030183号

本站所提供的全部内容仅作为信息传播目的,不得作为任何交易目的或建议。中国华尔街以及任何的内容提供者不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及其它基于这些信息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结果负责。本站文章署名出处和作者的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余文章中国华尔街拥有完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