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内地基金公司赴港设分支机构“开闸”
为履行CEPA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允许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记者今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履行CEPA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允许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新规颁布后,基金公司赴港正式“开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申请材料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商业计划书,以及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基金公司申请赴港设分支,应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中国证监会将审查基金公司递交的赴港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准的决定,批准决定六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赴港设立机构。

但新规限定,内地基金公司赴港设机构“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赴港前,应对香港市场状况、监管环境及法律法规等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长远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而“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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